当前位置: 足疗_足疗养生_足疗保健 >> 足疗好处 >> 想经营好一家足疗店,这些法律知识必须要懂
足疗店是一个难免发生纠纷而导致顾客索赔的地方,对于这类纠纷往往是通过消费者委员会的介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顾客甚至会上诉至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作为足疗店经营中难免遇到的纠纷问题,应如何解决,而在这些纠纷中,经营者是否都要负赔偿责任?假如要负责的话,是否都要负全责呢?要说清楚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对这些赔偿事故作一简单的分类:
一、由于足疗店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或疏忽造成的消费者伤害:
此类损害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最常见情况,也是足疗店经营者赔偿最多的情况。例如消费者因地板太滑而摔伤,因技师疏忽弄坏客人财物等等。在此类情况下,损伤是足疗店方的过错造成的。
在实际的处理当中,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足疗店经营者都毋庸置疑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也都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但足疗店是否都要负全责呢?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消费者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则可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适当减轻足疗店经营者的责任。
对于足疗店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或疏忽造成消费者伤害的这类纠纷,在赔偿时或多或少都是要负上一定的责任,这是无可避免的。
但足疗店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尽量顾全周到,根据经验在可能发生损害的地方用醒目的标语提示消费者注意,这样,可以将自己的责任减轻到最低限度。
二、由于足疗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消费者损害:
这类纠纷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足疗店消费时被伤害、财物被抢被盗等意外,而非由足疗店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我们称这类伤害为“第三人伤害”。
由于消费这个社会关系的基本特性,注定了消费发生的场所非常大众,其中的人群众多且较为复杂,所以无论足疗店经营者如何的注意,仍免不了会有第三人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
那么在该类情况下,足疗店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作为经营者,若它提供的服务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同时经营者没有故意指使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比如消费者在消费时,被人从后面一瓶子打昏,这类突发事件很难判断是由双方恩怨或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争斗,则应由打人者赔偿,与经营者无关。
但有一种情况,如果作案时间较长,比如歹徒在足疗店里污辱或殴打顾客,或明目张胆的实施抢劫,而足疗店工作人员在场围观,面对受害者的呼救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没有积极地协助消费者避免伤害,那么足疗店经营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对于商家来说,是属于未尽到维护安全消费环境的义务。
在实际当中,足疗店经营者更多的是面对消费者财物被偷的索赔,这种情况通常很难界定是谁的责任,所以到现在为止,即使是消委会都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论。
但无论如何,足疗店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首先应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例如在大堂、包间内摆设有关的防盗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等;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应尽力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积极协助消费者减少损失。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自己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也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良好的形象。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了越来越强的认识,同时受到国外影视作品的影响,“精神损害”这个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甚至更多的时候有“滥用权利”之嫌。
比如有一名消费者在拔罐时被烫伤,竟然要求足疗店赔偿六万元的精神损失。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支持的案例并不多,就算有,在数额上也没人们想象中那么多,这不仅是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思想意识相适应的,也最终是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人们想象中那样动辄可以要求并且数目巨大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且数目要符合我国现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在受害人残疾和死亡时,精神损害赔偿已包括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赔偿之中,且数目并非人们理解动辄几十万,在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都没有这么多,更何况其他情况呢?
足疗店作为服务行业,它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消费者,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护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的甲磺酸左氧沙星专治白癜风的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chinajxoa.com/zlhc/7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