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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河南女子李某某在宿州一家足浴店工作,期间,多次使用私自配的钥匙盗窃营业款,10个月时间偷了次左右,合计1万余元。日前,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一家足浴店工作,年6月16日18时许,她趁无人之机,用自己私自配的钥匙打开足浴店收银台抽屉,盗窃店内营业款人民币余元。当日22时许,李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再次盗窃店内营业款余元。此后几天,她又以同样的方式盗取了余元。
另查明,年8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趁老板外出期间,用私自配的钥匙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及戒指一枚、沙金项链一条。
据李某某供述称,自己是该足浴店的一名足疗技师,身上带的生活费快用完了,因此动了歪心思,私自配了钥匙,盗取营业款,但是怕被发现,每次不敢多偷,只拿一二百元,从年8月至年6月,共偷了次左右,偷了1万多元,偷来的钱供自己日常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