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足疗_足疗养生_足疗保健 >> 足疗文化 >> 蓬安一品天下某足疗会馆因为这事被告上法院
蓬安县滕某(男、51岁)与邱某(男、39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年8月5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滕某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资款96,元;2.诉讼费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12月5日,邱某为装修其经营的蓬安一品天下某足疗中心,签订《一品天下某足疗贴砖装修协议》,之后邱某购买装修材料,滕某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年4月中旬按质按量施工完毕。年7月15日,邱某对双方的装修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共计,元。邱某在装修过程中已支付给原告45,元,现被告下欠工资款96,元未支付,经多次催收其均以无款支付为由拒绝支付。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12月5日,滕某与邱某签订《某某足疗健康会馆贴砖装修协议》,约定由滕某承包邱某经营的蓬安一品天下某某足疗健康会馆的瓷砖贴砖劳务,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承揽价格。协议签订后,滕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年4月中旬全部完工。年7月15日,双方经结算后,邱某在贴砖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贴砖工费共计,元。邱某在施工期间已支付贴砖工费45,元,剩余96,元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邱某在判决发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滕某报酬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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